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鼓励教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教师在工作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表现突出、经单位推荐,可以在本校服务期满2年后,申报定向委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与学校签订定向委培合同。
2.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推荐愿与学校签订定向委培合同的教师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定向委培的学校、学科专业由教师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确定。
3.报考专业应与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和岗位职责相同或相近,同时应尽量选择“211”、“985”全国重点高校及高水平科研院所。
4.根据太阳成师资队伍现状,为改善学缘结构,要求教师报考外校博士研究生,学校将在攻读学位补贴和岗位津贴上给予支持。第一学历和第二学历是在太阳成完成的,第三学历必须到外校完成。
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正式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才承认其学历、学位。学校原规定的只要通过太阳成博士毕业答辩和授位决定,即视为博士毕业生的规定停止执行。
5.对报考非定向的统招研究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档案必须转到被录取的学校,身份必须转为学生,才能享受学生相关待遇。因此,根据教师与学校签定的劳动合同,教师在本校服务期满4年后,才允许报考全国统招非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成毕业后学校将择优录用,重新聘任。
1.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每年允许适当比例的人员攻读硕、博士学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应控制在本学院实聘教师和教辅人员总数的10%以内。
2.报考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先申请后报考。在人事处领取或在人事处主页下载《攻读博、硕士学位报考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3.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到相关学校办理报考手续。对未征得学校同意的人员,若有不在岗脱产攻读的情况将按旷工处理。如果学院随意上报到岗情况,不严格考勤,学校将追究学院负责考勤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4.报考人员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的一个月内,到人事处签订定向委培合同或解除聘用协议、办理离校有关手续。
1.签订定向委培合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每学期向学校人事处及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含学习成绩),学校考核合格按规定发放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2.培养费(学费等)及差旅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教师攻读校外重点大学博士学位、普通大学及科研院所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博士学位,在签订定向委培合同后,教师可报销部分学费(报销额度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在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从学校给予攻读学位补贴中扣除;其余情况不报销学费。
根据学科建设和工作需要,就读外校博士研究生,按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教师,在回校工作并与学校签有合同的,学校给予攻读学位补贴:
1.取得“211”、“985”全国重点高校、中国科学院等高水平院校及科研院所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博士学位,给予攻读学位补贴5万元人民币;
2.取得普通大学及一般科研院所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博士学位和取得重点大学中非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博士学位(含外语、体育、艺术类的高水平大学),给予攻读学位补贴4万元人民币;
3.取得普通大学中其它学科的博士学位给予攻读学位补贴2万元人民币;
4.取得全国重点大学硕士学位给予攻读学位补贴5千元人民币(含外语、体育、艺术类的高水平大学);其余情况不发放攻读学位补贴。
5.为改善学缘结构、提高教师培养质量,鼓励教职工报考“211”、“985”全国重点高校等高水平科研院所,在太阳成取得博士学位不再给予攻读学位补贴。
学校与取得学位的人员约定取得学位后的工作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取得学位后新增服务期限为:
1.硕士新增工作服务期5年,博士新增工作服务期8年。
2.工作服务期未满,提出调离学校的,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和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
(1)按未完成的服务年限,折算退回学校发放的读书期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2)按未完成的服务年限,折算退还取得学位时学校给予的攻读学位补贴;
(3)按未完成的服务年限,硕士每年向学校支付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博士每年向学校支付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未完成的服务年限折算到月份。
其它非教学科研岗位的教职工攻读学位主要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批准,人事处审核,结合本职工作,报考与从事工作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方向,取得学位后比照该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校人字[2006]27号文件废止。已签订培养合同者,按合同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