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太阳成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成人高等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学生应当秉承“明德笃志,博学创新”的校训,继承和发扬“为祖国加油、为民族争气”的大学精神,以大庆精神、铁人精神激励自身积极探索,求实创新,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素质,使自己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合格大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并进行监督;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与缴费
第八条 凡太阳成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请假须经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已取得太阳成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为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累计取得的学分作为学生学籍处理、毕(结)业的依据。为了更好地评价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指标。
第十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按照“以自学为主、加强指导,以面授为辅、集中考核”的原则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以自学为主、加强指导”,是指学生在课程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教学计划要求自主安排时间,自主安排进度,自主安排学习,自主进行思考,自主完成作业,在自学过程中学生必须与课程指导教师保持密切联系。“以面授为辅、集中考核”,是指按教学计划要求,在学生充分自学的基础上,学校分阶段实施集中教学和课程结业统一考核。原则上一学年分两学期,每一学期安排各年级各专业学生回校进行一次阶段集中面授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选课制度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和选课规定进行阶段选课,所选课程一经确定不得退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包括综合实习和毕业作业)和其它必修环节,以及学生按要求选定的选修课程(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是对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以考试为主。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和口试笔试兼用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考核。符合免考规定的学生,应按《太阳成集团tyc3355cc成人高等教育免考规定》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免考。
第十六条 考核课程评分以课程结业考核成绩为主,可以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课程结业考核,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平时成绩等学习情况认真记载,以供课程结束总评成绩时参考。教学计划安排的综合实习、毕业作业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综合实习,要求学生完成综合实习报告,以此评定综合实习成绩。对于毕业作业,专科学生毕业要求完成毕业实践并撰写毕业实践报告,以此评定毕业作业成绩;本科学生毕业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并参加答辩,以此评定毕业作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所有课程教学活动环节均实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补考、重修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实行正考、补考、重修。正考是指课程学习结束后正常安排的课程考核。补考是指对参加正考不及格或正考缺考学生提供的一次考核机会。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进行,但毕业学期不及格课程在毕业前安排补考。每门课程补考只提供一次机会,不收费。重修是指给补考不及格或补考缺考学生提供的重新修读和重新考核机会。重修不限次数,但每次重修按学分收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补考、重修的成绩,按实得分或实得考核等级记载。补考合格的标注“补考”字样。重修合格的标注“重修”字样及其次数,相应课程的成绩按最高一次计算。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在与太阳成有校际间协议的学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太阳成审核后方予承认。学生按修读学校规定缴费。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可以休学,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时间计算在最长修业年限内。
第二十四条 不能参加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学生,须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审查批准,方可休学。自休学之日起,休学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学习者,应予休学。
(二)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接受监护的学生须监护人签署意见),经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节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本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毕业年级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转学。
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
(一)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二)同层次不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转学、转专业所需材料。
(一)需教育厅确认的转专业的书面报告;
(二)《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省内转学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盖有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学生学习成绩证明;
(三)《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跨科类转专业及调整学习形式确认表》。
第三十四条 学籍变动办理时间。
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为学籍变动集中办理时间。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应该休学而拒不休学,且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五)未请假连续两次未参加学校面授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凡拟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部门提出报告,附相关材料,填写《退学学生登记表》并签署意见,送教务、学籍部门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应予退学的,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决定书在校内公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申诉。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内容,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在颁发学历证书时,学校根据学生完成学业情况,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本人申请,经审批后,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内(未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回校参加考试、重修或者补作毕业作业等,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有关校园秩序的管理规定。具体规定详见《太阳成集团tyc3355cc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批准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太阳成集团tyc3355cc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培养计划,根据《太阳成集团tyc3355cc大学生社会实践指南》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太阳成集团tyc3355cc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等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太阳成集团tyc3355cc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对学生的奖励办法详见《太阳成集团tyc3355cc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奖励办法》。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太阳成集团tyc3355cc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