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既是学院党政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也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在学院具有最高决策权。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院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不断健全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教授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教工党支部书记。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具有议事与表决权。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扩大参加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学院总支书记和院长商定。涉及党委的工作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学院党委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会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特殊情况下,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也可委托其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但必须出具书面委托意见,并归档保存。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周一上午为例会日。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 议题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须经院长与书记共同研究决定。凡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党政联席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如遇突发性重大事件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须征得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范围:
1.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工作部署等的具体措施或方案;
2.在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学院“双代会”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修改和完善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和建设方案;
3.研究决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4.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指导、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教学、科研、管理及咨询、评审等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人才引进、人员的聘任、培养、考核、奖惩、出国、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通报财务收支情况、大额经费使用、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奖酬金分配等财经方面的重要事项。
7.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会、共青团、统战工作、离退休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研究制定学院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的方案,研究排查影响学院稳定和安全的各类隐患。研究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9. “三重一大”所规定的其它事项及需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决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议题的提出。学院重大事项,特别是涉及干部人事工作的有关事项,由书记、院长商量后提出。一般事项,由分管副书记或副院长提出,并提前与书记和院长进行酝酿协商。未经酝酿协商的议题,不纳入议题范围。
第九条 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日常工作事项,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但须履行一周通报制度。
第十条 重大而又紧迫的事项,本需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但因故无法开会讨论的,需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处置,但需要在下次开会时进行通报。
第三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遵循以下程序:
1.会前协商确定议题。学院办公室于每周星期五上午汇总各方面提出的议题,提交学院书记和院长审定。办公室负责拟制会议方案,经书记、院长审定后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2.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经审定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提前通知议题负责人做好会前相关准备。对于需要会议组成人员熟悉情况、在会议上提出意见的议题(非涉密),由议题提出人在认真做好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并提前将有关材料分发(送)相关人员。
3.会上讨论研究。会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组成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4.形成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成员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并遵循以下议事规则:
1.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党委书记和院长必须同时参加;讨论其他问题,至少有一位党委书记和院长到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
2.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主动回避。
3.会议讨论时,一般先由提出问题的成员说明事由、相关规定、院情、建议方案及利弊等,再展开讨论,最后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形成决议。说明情况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态度鲜明。会议讨论要围绕中心,讨论充分。会议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如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形成决议。
4.对于重大问题,获得应到会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表决同意意见等于应到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人数一半时,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或及时向上级报告,请予裁决;在紧急情况下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决定。
5.讨论有关干部和人事问题,一般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票决。如果原定的方案被否定,应按规定和程序重新提出方案,不得临时动议,仓促作出决定。
6. 讨论“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问题时,须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充分的酝酿协商,通过教代会、教授委员会、座谈会等途径,广泛征询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召开院党委会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书记、院长应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7.对于只需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要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8.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个人对集体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无权修改或否决集体的决议。
9.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决的事项需要修改或撤销的,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修改或撤销或中止执行。
第四章 决议的传达、执行和督办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学院党政联席会的每一次记录,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学院书记和院长签发后,通报院内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按分工职责贯彻落实,必要时应传达至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缺席成员,应主动了解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形式,其严肃性应予以维护。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学院各单位、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必须带头执行。对于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在落实的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任何个人无权修改或中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院长和书记是学院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其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党政办公室应协助分管领导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报告。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如有事迟到、早退、外出,均须事先征得书记、院长同意。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会前要做好有关准备,特别是对于要报告或讨论的事项,要进行充分研究和准备,以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和决策,必须按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办理。对不按议事规则擅自做主,给学院造成不良后果和损失的,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严格保密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除公开的议决事项或授权传达者外,不宜公开的决定、决议和相关的讨论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